园区介绍:
青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8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继深圳等经济特区设立之后在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中首批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85年3月正式动工兴建。青岛开发区以国家批准的规划面积17.52平方公里为核心区,以所处的青岛市黄岛区274平方公里为辐射区,辖6个街道办事处,204个社区,总人口近50万。经过二十多年的开发建设,青岛开发区已成长为投资环境良好、开放型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日益繁荣的现代化新城区。
青岛开发区区内既设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还设有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国家级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国家级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国家(青岛)家用电子产品产业园及凤凰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小珠山国家森林公园,是享受中国对外开放政策最集中、功能最完善的区域。建区20多年来,青岛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累计300多亿元,培育了家电电子、石油化工、汽车船舶、新型材料、高新技术、港口物流等为支撑的主导产业,形成了以“大港口、大工业、特色旅游”为主体的区域特色经济。
青岛开发区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一级金融安全区,正式通过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了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2004年成为博鳌论坛亚洲白金会员。中国商务部2006年公布的全国49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总指数和经济实力排名中青岛开发区列前5强,在8类指标体系中我区有7项列入国家级开发区前10位,其中社会及环境指标位居第1位。
招商引资政策:
1、对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取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港口、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至30%。
4、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产品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于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款的60%。
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9、对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10、从事生产技术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11、对于高科技、特大型项目将给予个案扶持。